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622民初2356号
原告:冯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