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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2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丝绸路3006号周村节能环保装备智造园15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园1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源县支行营业室账户2709********人民币6591.80元、在兰州银行西津支行账户1011********人民币2993.14元、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高新支行账户6608********人民币760.9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账户6200********人民币229.95元。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