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3357号
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93元,按40%收取计347.17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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