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959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亨平,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江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婷,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镇文化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环市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古镇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剑、被告(反诉原告)环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以庭外调解中为由申请扣除审限两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镇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管理费1606138.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房屋拆除房屋,拆除范围为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地块7、8片区内经原告确认的可拆除房屋。另外,合同约定,本项目拆除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13元/平方米,被告按照包干价向原告缴纳拆除工程管理费用(计算方法:甲方委托拆除面积×拆除工程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与被告、监理服务方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7月20日分别签订《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和《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2》,确认被告已拆除房屋面积合计88590.08平方米。经核算,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拆迁管理费为1606138.15元(88590.08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但被告没有依约按时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
被告(反诉原告)环市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双方签署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1]第十二条第1款无效;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拆除工程款共801647.06元及利息(自反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反诉被告支付实施围蔽工程的费用共371478.50元及利息(自反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实施紧急拆除项目工程款共346286.23元及利息(自反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6.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署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合同编号为1]第十二条第1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
(一)《合同书》关于“合同期限”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依据古镇文化公司提供的《公开招标文件》的“服务期限为三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不可偏离)”进行确定。
2011年3月,古镇文化公司就“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下称“房屋拆除项目”,项目编号:FSHL2011030G)公开招标,当中《公开招标文件》多处规定服务期限为三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不可偏离)。环市公司参与投标,于2011年5月12日获得房屋拆除服务资格(项目编号:FSHL2011030T02)。2011年6月3日,环市公司与古镇文化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书》第十二条第1款作为履行期限的主要合同条款,该约定已经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书》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合同书》的“合同期限”应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的“服务期限”进行确定。“服务期限”从双方签订《合同书》之日起算,“合同期限”应为2011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日。
(2)探寻双方订立《合同书》的最初意愿,环市公司是基于三年服务期限而接受古镇文化公司的要约参与投标。环市公司既然按要约的条件成交,双方应当按照“服务期限”的约定履行《合同书》。
根据《公开招标文件》,古镇文化公司无需就拆除工程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相反,施工方却要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拆除工程管理费。施工方是通过变卖拆除房屋获得的建筑物料(主要是钢筋)实现盈利。因此,环市公司通过预测三年内的钢材价格走势以及劳动力价格升幅,在合理估算的情况下分别确定各类建筑物的拆除工程管理费,以评估项目的盈利空间。环市公司中标的拆除工程管理费单价就是基于“服务期限”为三年的情况下拟定的投标价格。虽然《合同书》所裁的“合同期限”与《公开招标文件》的“服务期限”表述不一致,但环市公司仍相信在古镇文化公司的科学统筹、协调下,拆除工程可以在《合同书》签订后三年内完工。由于古镇文化公司没有合理统筹动迁工作,古镇文化公司只是零星地、分散地向环市公司交付拆迁房屋。这导致环市公司无法系统开展拆除施工,不仅增加了环市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变相延长了工期,更增加了环市公司的机会成本,给环市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自《合同书》签订后至2013年3月份期间,古镇文化公司只是零星交付砖木、砖混房屋给环市公司拆除,该类型房屋含钢量极少,环市公司在支付拆除成本后,根本无法盈利,更难以承担高额的拆除工程管理费。自2013年4月份,古镇文化公司才陆续交付钢混建筑由环市公司拆除,但当时钢材价格持续下行,已严重压缩环市公司的利润空间。现时由于古镇文化公司的原因导致拆除工程无法在《合同书》签订后三年内完工,若要求环市公司在没有明确结束期限的开展拆迁工程,并支付拆除工程管理费,显然对环市公司是极不公平,也严重背离双方合同订立时的本意。
(2)“服务期限”后,环市公司继续提供的房屋拆除服务,环市公司无需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期间的拆除工程管理费,且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801647.06元。
按上所述,《合同书》自2014年6月3日起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此后,《合同书》第四条第3款关于“拆除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13元/平方米”的约定不再适用,环市公司无需再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期间的拆屋工程管理费。根据《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2》,古镇文化公司已对环市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后完成的拆屋工程量予以确认。古镇文化公司确认环市公司拆除房屋面积共16342.56平方米,对应古镇文化公司诉请主张的296290.61元(16342.56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296290.61元)拆屋工程管理费,法院应予以驳回。
2014年6月3日后,环市公司提供的房屋拆除服务属于“服务期限”之外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环市公司约定义务。而古镇文化公司也接受了该项服务,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根据《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2》,环市公司在古镇文化公司指定的8号地块的拆除区域内拆除面积为16342.56平方米的房屋,该16342.56平方米房屋的拆除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合计为801647.06元。
(2)环市公司因实施围蔽工程已支出的371478元费用,最终应由古镇文化公司承担,应当在环市公司应付的工程管理费中扣除。
2012年4月19日,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动迁部于向环市公司等四家公司发出《通知》:在今后的“2.3.8.”地块房屋拆迁的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工程施工,所需费用从应缴的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用扣除。
古镇文化公司是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下称“祖庙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公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针对佛山升平片区的古镇改造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环市公司实施的拆屋服务是佛山升平片区改造项目的下属工程。根据环市公司与古镇文化公司双方签订的相关材料,佛山升平片区改造项目下众多事项均由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下称“祖庙街道办”)内设的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统筹推进,在处理佛山升平片区改造项目相关事宜上,指挥部与古镇文化公司存在主体混同的情形。以指挥部名义发布的《通知》实际也体现古镇文化公司对项目推进、处理的意志。因此,环市公司在房屋拆除过程实施围蔽工程的费用应由古镇文化公司最终承担。
经核算,环市公司因实施围蔽工程支付了371478元的费用。环市公司认为该费用应在古镇文化公司主张的拆除工程管理费中抵销、扣除。
(2)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支付紧急拆除项目的工程款共346286.23元。
因8号地块部分建筑需实施紧急拆除,古镇文化公司就紧急拆除工程与环市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协议,约定工程款的计价、支付方式。现环市公司已全部完成了拆迁工程,相关的工程造价已由古镇文化公司指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审核确定,但古镇文化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现时,古镇文化公司拖欠环市公司急紧拆除项目的工程款合计346286.23元,分别为:永隆街28号机械拆除工程的款项170658.62元,庆宁路43号机械拆除(有无排栅)工程的款项为64137.68元,文沙路17号之烟囱拆除工程的款项为111489.93元。
五、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
至2014年6月2日,《合同书》因期满而合同关系终止,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返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0万元。
六、古镇文化公司在本诉中主张的环市公司实际应付的款项,与环市公司要求古镇文化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可以相互抵销的债务,抵销后,古镇文化公司仍需向环市公司支付609563.75元。
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支付2014年6月3日后的工程款801647.06元、急紧拆除项目的工程款346286.23元、围蔽工程费用371478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以上合共1919411.29元。
2011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间,根据环市公司完成的拆房面积,环市公司需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1309847.54元(72247.52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1309847.54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在环市公司与古镇文化公司之间互付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后,古镇文化公司还需向环市公司支付609563.75元。
反诉被告古镇文化公司辩称:环市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法庭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环市公司提交的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5月31日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地块拆迁情况表(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份、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工资签收表,两份统计表,无古镇文化公司盖章,不予采信;工资表,双方约定的是总价包干,环市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工程款,拆除的材料归环市公司所有的方式,现环市公司提交工资表主张其向工人支付的工资由古镇文化公司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环市公司提交的关于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费用申请函、编制说明、(预)结算价(2014年)及清单与计价表、预)结算价(2015年)及清单与计价表、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确认书(2014年)、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确认书(2015年),古镇文化公司对环市公司提交的《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通知》为要求环市公司对拆除房屋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工程施工,2014年和2015年的两份《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确认书》,均有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因此本院确认环市公司就房屋拆迁工程进行了围蔽工程,现环市公司已提交完整计算围蔽工程费用的证据,古镇文化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反驳环市公司所主张的围蔽工程费用,本院对环市公司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3.环市公司提交的三份审核预算报告书,由古镇文化公司盖章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案外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出《公开招标文件》,明确其受古镇文化公司委托,对佛山古镇项目建筑物拆除服务资格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为0658-1001SZTC9415,项目需求的服务期限为“服务期限为三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不可偏离”。经(2016)粤0604民初13445号查明,前述文件的采购项目已被取消。
2011年5月12日,案外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和古镇文化公司向环市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环市公司获得项目编号为FSHL2011030T02的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除房屋资格。2011年5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古镇文化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环市公司就上述项目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为MZ(CQ)-20110531-01,合同约定,环市公司为古镇文化公司提供房屋拆除房屋,拆除范围为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地块7、8片区内经古镇文化公司确认的可拆除房屋;拆除劳务费为总价包干,报价包括属于“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除服务资格”的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基础工程及管线等招标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线迁移、报批、报备手续等所有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下的全部费用;报价采用以拆除项目应缴纳的管理费用为依据,拆除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13元/平方米(计算方法:甲方委托拆除面积×拆除工程管理费);环市公司拆除房屋中涉及对建造历史文化街区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时,所拆除的包括但不限于青石板、门套、门柱、青砖、屋瓦等由古镇文化公司无偿收回,除此之外,不论房屋结构形式,拆除房屋的所有材料全部归环市公司所有;全部工程完成后,环市公司须付清所有双方已核定完成的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给古镇文化公司;环市公司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古镇文化公司缴纳人民币4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内,环市公司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时,则其履约保证金原额无息退回。另,该合同书的第十二条合同期限的第1款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合同签订后,2011年9月3日,环市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
2014年5月19日,古镇文化公司与环市公司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环市公司对永隆街28号位于升平片区8号地块内的南片内实施紧急拆除,拆除面积为5176.91平方米,拆除费用由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拆屋组、环市公司、监理方三方核定数量确认,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半年内支付,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014年12月26日,案外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书》,确定机械拆除审定预算金额为581489.77元,人工拆除审定预算金额170108.63元,结合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4月10日两份协议,最终审核的费用系两项差价而得,则永隆街28号的最终费用应为411381.14元(581489.77元-170108.63元),现环市公司主张最终费用为170658.62元。
2015年1月5日,古镇文化公司与环市公司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环市公司对庆宁路43号位于升平片区8号地块内的南片内实施紧急拆除,拆除面积为1589.05平方米,拆除费用由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拆屋组、环市公司、监理方三方核定数量确认,经审核,最终费用为64137.68元,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半年内支付,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20日,案外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书》,确定机械拆除(有排栅)工程审定预算金额为235922.14元,机械拆除(无排栅)工程审定预算金额171784.46元,两项差价为64137.68元。古镇文化公司未支付此费用。
2015年4月10日,古镇文化公司与环市公司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环市公司对文沙路17号之烟囱位于升平片区8号地块内的北片内实施紧急拆除,人工拆除高度为23米,体积为208.10立方米,拆除费用由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拆屋组、环市公司、监理方三方核定数量确认,经审核,最终费用为111489.93元,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半年内支付,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015年4月10日,案外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人工拆除工程审定预算金额为188760.47元,机械拆除工程审定预算金额77270.54元,两项差价为111489.93元。古镇文化公司未支付此费用。
2012年4月19日,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动迁部向环市公司发出《通知》,明确根据指挥部工作会议要求,因我市“创文”对市容治安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今后“2.3.8”地块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你司对所负责片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围蔽工程进行施工,围蔽施工现场的围墙所需费用在应缴交的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中扣除。环市公司在2014年所产生的砌砖工程造价为334978.67元,在2015年所产生的砌砖工程造价为36499.83元,共计371478.50元。古镇文化公司未向环市公司支付。
2014年12月12日,古镇文化公司、环市公司与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在《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签章,确认:自2012年1月起,环市公司承接升平片区改造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除工程,对片区内7、8地块房屋进行拆除工程。至2014年11月10日止,8地块拆除房屋总面积为72247.52方米。2015年7月20日,古镇文化公司、环市公司与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在《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2》签章,确认: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5日,环市公司对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八地块房屋进行安全拆除工程,在此期间内,拆除面积为16342.56平方米。
2016年6月1日,古镇文化公司向环市公司发出《关于缴交升平片区改造项目8号地块房屋拆除管理费的函》,记载:至2015年12月止,环市公司对升平片区改造项目7、8号地块房屋拆除工程已基本完成,双方核定已拆除房屋面积合计88590.08平方米,按合同约定,须以18.13元/平方米支付完成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共计1606138.15元,请环市公司收到函件后于6月15日前办理缴付以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的相关事宜。当天,环市公司一方的李英华签收了函件。
2016年8月8日,古镇文化公司向环市公司发出《关于缴交升平片区改造项目8号地块房屋拆除管理费的函》,记载:环市公司应支付完成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共计1606138.15元,2016年6月1日,已向环市公司发函,但未收到回复,故再次发函,请环市公司于15日内办理缴付以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2016年8月9日,环市公司一方的李英华签收了函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二条第1款的效力;2、涉案双方所涉及的工程管理费的金额;3.古镇文化公司是否尚欠环市公司紧急拆除工程款及相应的数额;4.古镇文化公司是否尚欠环市公司围蔽工程款及相应的数额;5.本案合同履行期限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履行期限外的待支付拆除费用以及相应的数额;6.古镇文化公司应否向环市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就此,本院分析和认定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二条第1款的效力
环市公司主张《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院认为,一、环市公司提交的是案外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公开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涉及的项目编号为0658-1001SZTC9415,并非涉案双方签订合同记载的项目编号,且该文件的采购项目已被取消,现环市公司无证据证明古镇文化公司向环市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案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为3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不可偏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环市公司主张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双方签订合同书的2011年6月3日,该条例并未生效。因此,环市公司主张依据该条例认定《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第十二条第1款无效,依据不足。三、即使存在《公开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为3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不可偏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该规定旨在保护其他竞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防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任意变更招标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以维护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但该规定并不禁止招标人、投标人在非恶意串通及非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市场变化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本着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院认定本案古镇文化公司与环市公司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涉案双方所涉及的工程管理费的金额
古镇文化公司、环市公司与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章确认的两份《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已经确认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统计拆除房屋总面积为72247.52平方米,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5日,拆除面积为16342.56平方米,共计为88590.08平方米。现环市公司确认两份《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所确定的拆除面积,且本院前文已认定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环市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1606138.15元(88590.08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古镇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古镇文化公司是否尚欠环市公司拆除工程款及相应的数额
双方均确认古镇文化公司未向环市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紧急拆除工程为三处,包括永隆街28号和庆宁路43号位于升平片区8号地块内的南片、文沙路17号之烟囱位于升平片区8号地块内的北片内。前文已认定,永隆街28号的费用,根据机械拆除和人工拆除最终两项差价而得,应为411381.14元,现环市公司主张最终费用为170658.62元,属于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庆宁路43号和文沙路17号的最终费用数额,已在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确定,本院予以确认。则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支付的拆除工程款数额为346286.23元(170658.62元+64137.68元+111489.93元),环市公司的反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已明确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后半年内支付,现环市公司主张的利息从反诉之日即2017年3月6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补充协议已约定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故环市公司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环市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与工程款相互抵销的意见,因环市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本院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进行审查,不再进行抵销计算。
(2)古镇文化公司是否尚欠环市公司围蔽工程款及相应的数额
环市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包括围蔽工程的工程款,关于围蔽工程,本院认证过程已确认环市公司就房屋拆迁工程进行了围蔽工程,现环市公司已提交完整计算围蔽工程费用的证据,古镇文化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反驳环市公司所主张的围蔽工程费用,本院对环市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故环市公司主张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围蔽工程的工程款371478.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无证据证明双方以其他方式对围蔽工程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涉案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环市公司主张的利息从反诉之日即2017年3月6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环市公司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古镇文化公司应向环市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五、本案合同履行期限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履行期限外的待支付拆除费用以及相应的数额
关于合同履行期限,前文已认定,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亦有效。至于是否存在履行期限外的待支付拆除费用,一方面,双方确认的两份《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明确拆除工程面积结算计算至2015年5月5日,均属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另一方面,环市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履行期限外进行的工程以及相应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反诉主张古镇文化公司支付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5月31日另行完成拆除工程共计16342.56平方米的拆除工程款801647.06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古镇文化公司应否向环市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内,环市公司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时,则其履约保证金原额无息退回。在合同涉及的全部工程完成,各方签章确认《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后,环市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所有双方已核定完成的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给古镇文化公司,且在古镇文化公司向环市公司发出缴费函后,仍未支付工程管理费,环市公司已构成违约,现环市公司主张古镇文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1606138.15元;
(2)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拆除工程款346286.23元及利息(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围蔽工程工程款371478.50元及利息(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反诉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9628元,反诉费11037元,共计20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