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767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4451744Y。
法定代表人:江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893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3090元,由原告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