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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成洪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9001民初3354号 原告:石河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河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达房产)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河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