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红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某某、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5民初478号 原告**中,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铁山区胜利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企业规划部副部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新村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中诉被告***、被告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工程转(分)包人数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应结合诉讼请求,正确选定被告及第三人主体。原告将案涉转(分)包人有的作本案被告,有的作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被告、第三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5元,原告诉前已预缴,本院依法予以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