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2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5民初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5民初478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首先,上诉人作为黄石市铁山区尖林山车间大冶铁矿深部开采**填充站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上诉人应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因而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解释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被告限定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精神在于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最后,本案中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工程承包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是以***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案涉工裎,并与**中签订协议。**中对案涉工程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作为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本案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本案诉讼主体十分明确。因此,一审裁定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被告、第三人不明确驳回**中起诉不当,应予更正。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543357.06元;2.请求判令***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8月25日起算,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第三人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工程转(分)包人数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应结合诉讼请求,正确选定被告及第三人主体。原告将案涉转(分)包人有的作本案被告,有的作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被告、第三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中作为实际工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转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中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中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5民初4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