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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与某某、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5民初102号 原告**中,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铁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文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中诉被告***、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第三人***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1月27日向原告**中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补交,原告**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45元,减半收取计4673元。 审 判 长  祝 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