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7888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新村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一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