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红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7888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新村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一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