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5044号
原告:胡容钦,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武汉红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新村30号。
法定代表人:雷国平。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原告胡容钦与被告武汉红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胡容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容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