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受理费10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