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6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新社区**3-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5511122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蒙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蒙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武汉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蒙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蒙二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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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书记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