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626执1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新社区**3-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5511122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蒙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蒙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蒙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26执1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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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书记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