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新社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551112271。
法定代表人:陈勤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71374238R。
法定代表人:郭长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鄂01民终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新社区二期3栋1-2层2、3、4、5室房屋分别签订《武汉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开具相应发票,并协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负担案件执行费3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