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3民初6739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葆家园南。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卓,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初文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