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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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3民初4758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岩,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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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德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