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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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3民初476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师范学校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793616154T。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岩,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1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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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忠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红霞
书 记 员 王英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