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尼法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上海尼法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147号 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R2QCU7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上海尼法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9041900N,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华园路68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以下简称伟友厂)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上海尼法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法公司)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伟友厂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伟友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尼法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友厂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