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348号
原告: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2QCU7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虓鸿,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尼法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9041900N,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华园路68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与被告上海尼法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山区洛社镇伟友机械部件厂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