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辽0102民初5893号
原告****诉被告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合同是否应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将***交付原告后,应积极配合原告对***进行验收,从原告提供的2017年12月22日的录音证据来看,双方就解除合同的事宜因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进行验收,被告明确表示不予配合,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亦表示不同意对***进行验收,导致原告无法对***进行验收,亦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购买***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是技术协议的条件过于苛刻及原告不配合调试导致未能验收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将已收取的款项102,000元返还原告,原告将***返还被告。关于原告主*的违约金,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系双方约定***未达到技术指标时应支付的违约金,现由于未对仪器进行验收,无法确定***是否未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指标,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照合同总额30%的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即2018年5月3日起)给付原告已收取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多功能全自动物理化学***技术协议书,双方均已签字、盖章,被告提出该协议为被迫签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技术协议予以采信;标准物质证书是被告认可是其提供的,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验收结果,标准物质证书中载明使用液氩和氩气进行测试,而该结果是使用氮气和液氮进行测试,故该报告不能作为***的验收结果;通话录音,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原告对其中包含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有异议,且被告未提供原件,本院对政府采购条款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2016年11月22日不能按照正常时间签订合同的说明复印件、实施细则复印件、给招标公司发邮件的截图,原告均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多功能全自动物理化学***技术验收协议,原、被告均未在协议书签字盖章,且被告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原告单位的***老师使用短信方式沟通调试设备一事截屏及原告法务部给被告发送的邮件截图,原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6日,辽宁工程招标公司向被告发出成交通知书,载明:"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辽宁工程招标公司组织的"****2016年第六十三批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对报价进行了审查和评定,最终确定贵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磋商日期:2016年10月25日,包号:02,成交内容:多功能全自动物理化学***,成交金额: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RMB:340,000.00)"。原告****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被告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016年第六十三批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多功能全自动物理化学***,数量1台,总计340,000.00元。付款条件为:(1)卖方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一周内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付至买方账户。(2)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30%预付款,货物到货并安装、调试后,经买方验收合格签字,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金额100%的货物发票,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70%货款。(3)验收合格后,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货物正常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交货时间为:付款后三个月内。检验与验收:(1)验收标准:依照中央采购验收标准履行验收。(2)验收程序:依照中央采购验收程序履行验收。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技术协议书》一份,约定:品名全自动物理化学***,型号MFA-140;PCA-1200,成交价格340,000元,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三个月。违约条款约定。1)仪器为全新的,可满足用户需求。2)(二)中所列指标中有一项未能达到标书要求,乙方承诺退货,全额退还合同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额外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预付款项102,000元,被告将***交付原告,但***一直未验收。2017年12月22日,原告单位的*科长及被告单位的销售经理**通话录音载明:......*:喂,*经理,是这样,你好像之前和我们**说了,说可以同意退货,然后需要9000块钱费用,是不?*:对。*:啊,是这样,我们也和老师说了一下这件事,老师的意见还是说正常的这个设备的话验收程序最好是履行,就是你正常这个设备如果没啥问题他们也觉得可以用那他就收着,如果实在不行,验收没通过的时候在考虑退货的问题,那你现在就是验收,咱之前不都说验收环境啊或者说所有技术指标。*:不好意思,这两天有点感冒。*:没事,技术验收,老师的意思还是加快技术验收。*:但是,像他写那个,上回咱发那个,咱们肯定不同意啊,验收肯定争执非常大啊。*:不是,那里面写的东西,那个测试环境你们双方肯定都同意的,对吧?*:*。*:还有专家抽取这块你也没啥意见,你主要是针对如果有一条不符合就退货,这个其实是技术协议里的原话啊。*:这是技术协议里的原话......我现在就是觉得现在跟他们整,他们就是在刁难我们,我就不再向和他们整了这个东西。*:那你现在就是说技术验收这块你们不想做了是不?*:对,不想做了。......*:那行,将那就验收这件事以后就不谈了是吧?*:我不谈了。*:那退货这件事没有9000也不用谈了,是不?*:对。*:那这设备咋整啊?*:那就现拖着看呗。......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第六十三批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合同》自2018年5月3日起解除;二、被告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102,0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多功能全自动物理化学***(型号MFA-140,PCA-1200)返还被告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三、被告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项10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北京彼奥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