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040号
原告:兰州新区新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张四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强,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马宇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娜。
兰州新区新浩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新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新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新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兰州新区新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