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1032号
原告: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6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000783665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5日,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灵台县,农民。。
原告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诉状,并于当日发出缴费通知书,原告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干 福 忠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文 娟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