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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民申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MA6T161R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65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5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藏民终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该公司与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布 审 判 员 琼  巴 审 判 员 巴  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次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