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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1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庭前文书,按照其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电话两次进行电话送达,均无法联系其本人。之后,本院通过EMS两次向***邮寄庭前文书。第一次:按照其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电话和地址(该地址也是一审卷宗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投递员多次投递未果,最终显示:拒收退回。第二次:按照其再审申请书中的电话及地址再次进行邮寄,并增加了一审卷宗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电话,投递结果显示:未妥投,查无此人,无法联系收件人。本院认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奋霆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亚洲
书 记 员 谢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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