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菳建设(陕西)有限公司

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鑫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319号
申请人:西安鑫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荣,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崇辉。
申请人西安鑫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鑫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46994.7元,保全标的46994.7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46994.7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46994.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9元,申请人西安鑫丰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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