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2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平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富平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平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富平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3.17元,减半收取23901.6元,由富平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