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01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驰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701-008房。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永蓝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397号湘牛环保产业园六楼。
法定代表人:黄兰英。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驰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永蓝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5日,依原告长沙驰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104民初1012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蓝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9645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驰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永蓝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驰耀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永蓝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永蓝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伟谊
书记员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