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851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浙江省杭州市,系推荐单位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24号****公馆1号楼2**2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现因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312.6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