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与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15。
法定代表人:应柳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24号泰德紫玉公馆1号楼2单元2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健如,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路北。
法定代表人:云天平,该支队支队长。
原审被告:北京交安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钢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东×××(以下简称东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秦公司)、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北京交安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2751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誉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27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东誉达公司的住所地和营业地址均在北京市房山区,《购销合同》第八项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产生纠纷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甲方即北京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当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双方书面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也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合同施工地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故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东誉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蒙江
审 判 员 蔡世杰
审 判 员 姜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齐兴宇
书 记 员 宋晓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