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民初2823号
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陕西钜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蔓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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