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02民初300号
起诉人:陕西葆岚实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1B1幢2单元2709室。
本院收到陕西葆岚实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岚实业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依法解除葆岚实业公司与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湖南长沙市北横线土建施工合作合同》;二、请求判令市政公司返还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暂计10000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时止);三、全部诉讼费用由市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葆岚实业公司经人介绍承包市政公司承接的湖南省长沙市北横线部分土建工程施工项目,2018年5月18日葆岚实业公司与市政公司签订了《湖南长沙市北横线土建施工合作合同》,合同项目名称为:S324浏阳市大围山(湘赣界)至宁乡县横市公路(长沙是北横线),约定施工起止桩号为K140+135-K151+800内的路基、桥梁、涵洞及交叉工程。市政公司按中标价下浮后交于葆岚实业公司施工,所需资金和施工人员、设备由葆岚实业公司组织和实施,市政公司拍少部分具备丰富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督、配合葆岚实业公司各项施工和管理,工程总价款暂定壹亿元整,总工期暂定30个月,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合同签订后,葆岚实业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市政公司开立的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的账户:60×××12转汇路基履约保证金50万元。葆岚实业公司于2018年6月组织部分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由于迟迟无法动工,葆岚实业公司多次联系询问原因,市政公司,被告知等等快就要动工了,但在2019年3月葆岚实业公司得知此项目取消不能实施。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后多次向市政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回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市政公司至今未退还。为此葆岚实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葆岚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葆岚实业公司起诉市政公司要求解除018年5月18日签订的《湖南长沙市北横线土建施工合作合同》;请求判令市政公司返还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暂计10000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时止);全部诉讼费用由市政公司承担,因该案涉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葆岚实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