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81执保454号 民一庭: 申请人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你庭移送的(2025)陕0581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已对被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人民币3204664元为限,期限为一年,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