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202号
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xx.
被告:陕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
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7元,减半收取12103.5元,由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