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与陕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202号 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xx. 被告:陕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 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7元,减半收取12103.5元,由原告韩城市xxxx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