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3509号
原告:武汉某某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