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21号1-10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与环湖路交口泊岸家园8幢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28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91849.04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保全查封外地房产。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491849.04元、执行费72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