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3159号
原告:***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王家坪镇桥边河村。
法定代表人: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凡,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21号1-10802.
法定代表人:贾峰。
原告***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平石化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2元,减半收取5351元,由原告***伟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君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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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