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84民初1157号

原告: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富地丰田公司管理人)。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胡耳村。

负责人:彭元功,富地丰田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枣阳东站路**。

2014年9月26日,本院根据周洁、孙卫国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被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债权申报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9770元,经审查,富地丰田公司管理人确认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为10977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0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均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被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109770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被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被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109770元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湖北富地丰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胡宗清

审判员  何成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