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3民初4543号
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车站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