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泓海荣通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3民初828号
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泓**通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泓**通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226900元及利息损失;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2日签订“陕西泓**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设备安装工程合同”,2017年7月8日该项目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双方于2017年12月5日办理了工程结算,双方结算汇总后一致认可工程总价款为45380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告出具了工程款发票,并办理了发票移交证明。截至2018年8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6900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被告应在2018年7月8日至8月8日期间付清该款。但被告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工程欠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鉴于双方之前良好的合作关系,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函请被告接函后七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未积极回应。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陕西泓**通药有限公司”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襄阳海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5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