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8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龙凤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Y2JT2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书香苑小区)第1栋2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RJE6U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湘1228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4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构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4年9月6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4年9月9日及之后再次多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该公司名下账户已经被其他多家法院多次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5年2月1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同日向芷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5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