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英平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润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632财保6号 申请人:广元市英平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MA6251NF9J,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明月水岸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83875905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西口太奥广场12号楼3**17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24744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图中心11幢1**2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以“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327国道至××段”项目,发包给广元市英平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建设,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1854023.28元,二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3700××××1490账户内资金100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川县支行2036××××8331账户和中国银行西安***支行1036××××4600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内资金16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73703390237944××××)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3700××××1490账户内资金100万元;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川县支行2036××××8331账户内资金160万元; 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支行1036××××4600账户内资金160万元。 冻结期限:2024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2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英平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田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