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110号
申请人:西安大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大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8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大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213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