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02民初3811号 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41270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 61012XXXX 010163080。 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承担该借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开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后,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分四次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向被告转款65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对借款进行了确认。被告借款后一直未主动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0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20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于2020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50000元的借条。现因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成诉。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依法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延安天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该款从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承担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莎 二〇二一 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