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

张某;严某与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6民初465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 原告:严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 被告: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严某与被告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严某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9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依法予以免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胡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