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

张某;严某与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6民初465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
原告:严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
被告: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严某与被告永寿县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严某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9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依法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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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左广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