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财保13号
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351492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138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110690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1月2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106903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