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木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白龙镇龙洞社区剑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剑阁县白龙镇摇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白龙镇摇铃场镇。 法定代表人:***,社区主任。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剑阁县白龙镇摇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邢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