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木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白龙镇龙洞社区剑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剑阁县白龙镇摇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白龙镇摇铃场镇。
法定代表人:***,社区主任。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白龙镇人民政府、剑阁县白龙镇摇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邢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