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82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阁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剑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剑阁县***场镇。 法定代表人:**宜,镇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村民委员会、剑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村民委员会、剑阁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