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82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剑阁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剑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剑阁县***场镇。
法定代表人:**宜,镇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村民委员会、剑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村民委员会、剑阁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