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何国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蜀,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39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证券信息及收益性财产保险;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宇